图书介绍

中国海上维权法典 国际海事公约篇 第3卷 海洋环境保护【2025|PDF下载-Epub版本|mobi电子书|kindle百度云盘下载】

中国海上维权法典 国际海事公约篇 第3卷 海洋环境保护
  • 吴兆麟,张硕慧编 著
  • 出版社: 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3228225
  • 出版时间:2012
  • 标注页数:1129页
  • 文件大小:188MB
  • 文件页数:1189页
  • 主题词:海洋法-法典-中国-汉、英;海事处理-国际公约-汉、英;海洋环境-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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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国际防污公约2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

第1条 本公约的基本义务2

第2条 定义4

第3条 适用范围6

第4条 违章6

第5条 证书和检查船舶的特殊规定8

第6条 违章事件的调查和本公约的实施8

第7条 对船舶的不当延误10

第8条 涉及有害物质的事故报告10

第9条 其他的公约及解释12

第10条 争议的解决12

第11条 资料的送交12

第12条 船舶事故14

第13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14

第14条 任选附则16

第15条 生效16

第16条 修正18

第17条 促进技术合作22

第18条 退出24

第19条 保存和登记24

第20条 语言24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6

第Ⅰ条 基本义务26

第Ⅱ条 公约附则Ⅱ的实施28

第Ⅲ条 资料的送交28

第Ⅳ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28

第Ⅴ条 生效30

第Ⅵ条 修正30

第Ⅶ条 退出30

第Ⅷ条保存32

第Ⅸ条 语言32

议定书Ⅰ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34

第Ⅰ条 报告的责任34

第Ⅱ条 报告的时间34

第Ⅲ条 报告的内容36

第Ⅳ条补充报告36

第Ⅴ条 报告的程序36

议定书Ⅱ仲裁40

第Ⅰ条40

第Ⅱ条40

第Ⅲ条40

第Ⅳ条40

第Ⅴ条42

第Ⅵ条42

第Ⅶ条42

第Ⅷ条44

第Ⅸ条44

第Ⅹ条44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46

第1条 需修正的文件46

第2条 公约新增的附则Ⅵ46

第3条 基本义务48

第4条 修正程序48

第5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48

第6条 生效50

第7条 退出50

第8条 保存50

第9条 语言52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56

第1章 总则56

第1条 定义56

第2条 适用范围72

第3条 免除76

第4条 例外78

第5条 等效80

第2章 检验和发证82

第6条 检验82

第7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88

第8条 他国政府签发或签注证书88

第9条 证书格式88

第10条 证书的有效期限90

第11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94

第3章 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96

A部分 结构96

第12条 残油(油泥)舱96

第12A条燃油舱的保护98

第13条 标准排放接头120

B部分 设备122

第14条 滤油设备122

C部分 操作性排油的控制126

第15条 排油的控制126

A.特殊区域外的排放126

B.特殊区域内的排放126

C.对南极区域以外任何区域内小于400总吨船舶的要求128

D.基本要求128

第16条 油类与压载水的分隔和首尖舱内载油130

第17条《油类记录簿》第Ⅰ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130

第4章 对油船货物处所的要求134

A部分 结构134

第18条 专用压载舱134

第19条对1996年7月6日或以后交船的油船的双壳体和双层底的要求146

第20条对1996年7月6日以前交船的油船的双壳体和双层底的要求154

第21条 防止载运重质油的油船造成污染160

第22条 泵舱舱底的保护164

第23条 意外泄油性能166

第24条 破损的假定184

第25条 假定的泄油量186

第26条 货油舱的尺度限制和布置192

第27条 完整稳性194

第28条 分舱和破损稳性198

第29条 污油水舱206

第30条 泵吸、管路和排放布置208

B部分 设备214

第31条 排油监控系统214

第32条油/水界面探测器216

第33条 对原油洗舱的要求216

C部分 操作性排油的控制218

第34条 排油的控制218

A.特殊区域外的排放218

B.特殊区域内的排放220

C.对小于150总吨油船的要求220

D.基本要求220

第35条 原油洗舱作业222

第36条《油类记录簿》第11部分——货物/压载作业222

第5章 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226

第37条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226

第6章 接收设施228

第38条 接收设施228

A.特殊区域外的接收设施228

B.特殊区域内的接收设施232

C.基本要求234

第7章 对固定或浮动平台的特殊要求236

第39条 对固定或浮动平台的特殊要求236

第8章 防止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造成污染238

第40条 适用范围238

第41条 关于安全与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定238

第42条 通知240

第9章 南极区域使用或载运油类的特殊要求244

第43条 南极区域使用或载运油类的特殊要求244

附则Ⅰ的附录246

附录Ⅰ油类清单246

附录Ⅱ 《 IOPP证书》和附件的格式248

附录Ⅲ《油类记录簿》格式290

附则Ⅰ的统一解释318

附则Ⅰ统一解释的附录370

附录1关于船长小于150 m的专用压载舱油船建议吃水深度的主管机关实用导则370

附录2对第18.12至18.15条(专用压载舱的保护位置)统一解释的临时建议374

附录3小直径管路与汇集管阀门的连接388

附录4控制舷外排放分流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操作技术条件390

附录5固定或移动平台的排放398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400

第1章 总则400

第1条 定义400

第2条 适用范围406

第3条 例外406

第4条 免除406

第5条 等效412

第2章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414

第6条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清单414

第3章 检验和发证418

第7条 化学品液货船的检验和发证418

第8条 检验418

第9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422

第10条 证书的有效期限424

第4章 设计、构造、布置和设备430

第11条 设计、构造、设备和操作430

第12条 泵吸、管路、卸货设施和污液舱432

第5章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作业排放436

第13条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控制436

第14条 程序和布置手册444

第15条 货物记录簿444

第6章 港口国监督措施448

第16条 监督措施448

第7章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452

第17条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452

第8章 接收设施454

第18条 接收设施和卸货站布置454

附则Ⅱ的附录458

附录Ⅰ有毒液体物质分类指南458

附录Ⅱ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格式464

附录Ⅲ《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格式474

附录Ⅳ《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标准格式484

附录Ⅴ液货舱、泵及相关管路内残余物量的评定510

附录Ⅵ预洗程序516

附录Ⅶ通风程序526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530

第1条 适用范围530

第2条 包装532

第3条 标志和标记532

第4条 单证532

第5条 积载532

第6条 限量534

第7条 例外534

第8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534

附则Ⅲ的附录536

附录 识别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标准536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540

第1章 总则540

第1条 定义540

第2条 适用范围544

第3条 例外546

第2章 检验和发证548

第4条 检验548

第5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552

第6条 由他国政府签发或签注的证书552

第7条 证书的格式554

第8条 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554

第3章 设备与排放控制558

第9条 生活污水系统558

第10条 标准排放接头560

第11条 生活污水的排放562

第4章 接收设施564

第12条 接收设施564

第13条 特殊区域内对客船的接收设施564

第5章 港口国监督568

第14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568

附则Ⅳ的附录570

附录《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格式570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578

第1条 定义578

第2条 适用范围584

第3条 禁止垃圾排放入海的一般规定584

第4条 特殊区域外垃圾的排放584

第5条 对从固定或浮动式平台排放垃圾的特殊要求586

第6条 特殊区域内垃圾的排放586

第7条 例外588

第8条 接收设施590

第9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592

第10条 告示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的保存592

附则Ⅴ的附录596

附录《垃圾记录簿》的格式596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604

第1章 总则604

第1条 适用范围604

第2条 定义604

第3条 例外和免除612

第4条 等效616

第2章 检验、发证和控制措施618

第5条 检验618

第6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622

第7条 由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证书624

第8条 证书的格式626

第9条 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626

第10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630

第11条 违章的调查和执行632

第3章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634

第12条 消耗臭氧物质634

第13条 氮氧化物(NOx)636

第14条 硫氧化物(SOx)和颗粒物质646

第15条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650

第16条 船上焚烧652

第17条 接收设施656

第18条 燃油的供应和质量658

第4章 船舶能效规则664

第19条 适用范围664

第20条 达到的能效设计指数(Attained EEDI)666

第21条 要求的能效设计指数(Required EEDI)666

第22条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670

第23条 促进有关改进船舶能效的技术合作和技术转移670

附则Ⅵ的附录674

附录Ⅰ《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IAPP )》的格式(第8条)674

附录Ⅱ试验循环和加权因数(第13条)692

附录Ⅲ指定排放控制区的标准和程序(第13.6条和第14.3条)696

附录Ⅳ船上焚烧炉的型式认可和操作限制(第16条)700

附录Ⅴ燃油交付单中包括的资料(第18.5条)702

附录Ⅵ《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Ⅵ燃油样品的燃油验证程序(第18.8.2条)704

附录Ⅶ排放控制区(第13.6条和第 14.3条)710

附录Ⅷ《国际能效证书(IEE )》的格式734

1972年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746

第Ⅰ条746

第Ⅱ条746

第Ⅲ条746

第Ⅳ条748

第Ⅴ条748

第Ⅵ条750

第Ⅶ条750

第Ⅷ条752

第Ⅸ条752

第Ⅹ条754

第ⅩⅠ条754

第ⅩⅡ条754

第ⅩⅢ条754

第ⅩⅣ条756

第ⅩⅤ条758

第ⅩⅥ条760

第ⅩⅦ条760

第ⅩⅧ条760

第ⅩⅨ条760

第ⅩⅩ条760

第ⅩⅩⅠ条760

第ⅩⅩⅡ条762

附件Ⅰ764

附件Ⅱ770

附件Ⅲ772

1972年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96年议定书780

第1条 定义780

第2条 目标782

第3条 基本义务782

第4条 倾倒废弃物或其他物质784

第5条 海上焚烧784

第6条 废弃物或其他物质的出口784

第7条 内水786

第8条 例外786

第9条 许可证的颁发和报告788

第10条 应用和实施790

第11条 履行程序790

第12条 区域合作792

第13条 技术合作和援助792

第14条 科学和技术研究794

第15条 责任和赔偿责任794

第16条 争端的解决794

第17条 国际合作796

第18条 缔约国会议796

第19条 本组织的职责798

第20条 附件798

第21条 本议定书的修正800

第22条 附件的修正800

第23条 本议定书和本公约的关系802

第24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802

第25条 生效802

第26条 过渡期804

第27条 退出806

第28条 保存人806

第29条 文本806

附件1可考虑倾倒的废弃物或其他物质808

附件2对可考虑倾倒的废弃物或其他物质的评估812

附件3仲裁程序820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830

第1条 总则830

第2条 定义832

第3条 油污应急计划832

第4条 油污报告程序834

第5条 收到油污报告时的行动836

第6条 国家和区域的防备和反应系统836

第7条 油污反应工作的国际合作838

第8条 研究和开发840

第9条 技术合作840

第10条 促进防备和反应的双边和多边合作842

第11条 与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842

第12条 机构安排842

第13条 评估公约844

第14条 修正844

第15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848

第16条 生效848

第17条 退出850

第18条 保存人850

第19条 语言850

附件 援助费用的偿还852

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860

第1条 总则860

第2条 定义860

第3条 应急计划和报告862

第4条 国家和区域的防备和反应系统862

第5条 污染反应国际合作864

第6条 研究和开发866

第7条 技术合作866

第8条 促进防备和反应的双边和多边合作868

第9条 与其他公约和协定的关系868

第10条 机构安排868

第11条 对议定书的评估870

第12条 修正870

第13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874

第14条 具有一种以上法律制度的国家874

第15条 生效874

第16条 退出876

第17条 保存人876

第18条 语言878

附件 援助费用的偿还880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886

第1条 基本义务886

第2条 定义886

第3条 适用范围888

第4条 防污底系统的控制措施890

第5条 附件1废弃物的控制890

第6条 对防污底系统控制措施提出修正案的程序890

第7条 技术组894

第8条 科学技术研究和监测896

第9条 信息交流和交换896

第10条 检验和发证896

第11条 船舶检查和违章调查898

第12条 违章900

第13条 船舶的不当延误或滞留900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900

第15条 与国际海洋法的关系902

第16条 修正902

第17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906

第18条 生效908

第19条 退出908

第20条 保存人908

第21条 语言910

附件1防污底系统的控制912

附件2初始申请提案要求的要素914

附件3综合申请提案要求的要素916

附件4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要求920

第1条 检验920

第2条《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的签发或签注922

第3条 另一缔约国签发或签注的《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924

第4条《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的效力924

第5条 防污底系统声明926

附件4的附录1928

《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示范格式928

《防污底系统记录》示范格式932

附件4的附录2936

《防污底系统声明》示范格式936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942

第1条 定义942

第2条 基本义务944

第3条 适用范围946

第4条 控制有害的水生生物和病原体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948

第5条 沉积物接收设施948

第6条 科学技术研究和监测948

第7条 检验和发证950

第8条 违章950

第9条 船舶检查952

第10条 违章的调查和船舶监督952

第11条 控制措施的通知954

第12条 对船舶的不当延误954

第13条 技术援助、合作和区域性合作956

第14条 信息交流956

第15条 争议的解决958

第16条 与国际法和其他协定的关系958

第17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958

第18条 生效958

第19条 修正960

第20条 退出964

第21条 保存人964

第22条 语言964

附则 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规则966

A部分 总则966

第A-1条 定义966

第A-2条 基本适用范围968

第A-3条 例外968

第A-4条 免除970

第A-5条 等效符合972

B部分 对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974

第B-1条 压载水管理计划974

第B-2条 压载水记录簿974

第B-3条 船舶压载水管理976

第B-4条 压载水更换978

第B-5条 对船舶沉积物的管理980

第B-6条 高级和普通船员的职责980

C部分 对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982

第C-1条 附加措施982

第C-2条 关于在某些区域加装压载水的警告和相关的船旗国措施984

第C-3条 信息交流984

D部分 压载水管理标准986

第D-1条 压载水更换标准986

第D-2条 压载水处理标准986

第D-3条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要求986

第D-4条 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988

第D-5条 本组织对标准的审议990

E部分 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992

第E-1条 检验992

第E-2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996

第E-3条 由另一缔约国签发或签注的证书996

第E-4条 证书的格式998

第E-5条 证书的有效期和有效性998

附录Ⅰ《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格式1004

附录Ⅱ《压载水记录簿》格式1016

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1026

第1条 基本义务1026

第2条 定义1026

第3条 适用范围1028

第4条 拆船管理1030

第5条 船舶检验和发证1030

第6条 对拆船设施的批准1030

第7条 信息交流1032

第8条 船舶检查1032

第9条 违章调查1032

第10条 违章1034

第11条 船舶的不当延误或滞留1036

第12条 资料的送交1036

第13条 技术援助和合作1036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1038

第15条 与国际法和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1038

第16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1038

第17条 生效1040

第18条 修正1040

第19条 退出1044

第20条 保存人1044

第21条 语言1046

附则 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规则1048

第1章 总则1048

第1条 定义1048

第2条 基本适用范围1052

第3条 与其他标准、建议和导则的关系1052

第2章 对船舶的要求1054

A部分 船舶的设计、建造、营运和维护1054

第4条 船上有害材料的控制1054

第5条 有害材料清单1054

第6条 对附录1和2提出修正的程序1056

第7条 技术组1060

B部分 拆船准备1062

第8条 基本要求1062

第9条 拆船计划1062

C部分 检验和发证1066

第10条 检验1066

第11条 证书的签发和签注1068

第12条 另一缔约国签发或签注的证书1070

第13条 证书的格式1072

第14条 证书的有效期限1072

第3章 对拆船设施的要求1076

第15条 对拆船设施的监督1076

第16条 拆船设施的批准1076

第17条 基本要求1078

第18条 拆船设施计划1080

第19条 防止对人员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1080

第20条 对有害材料的安全和无害环境管理1082

第21条 应急防备和反应1084

第22条 工人安全和培训1084

第23条 对事故、事件、职业疾病和长期影响的报告1086

第4章 报告要求1088

第24条 初次通知和报告要求1088

第25条 完工报告1090

附录1有害材料的控制1092

附录2有害材料清单最少应列项目1096

附录3《国际有害材料清单证书》格式1098

附录4《国际船舶拆解准备就绪证书》格式1106

附录5《拆船设施批准》的格式1114

附录6《计划拆船开工报告》格式1126

附录7《拆船完工声明》格式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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